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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又变为诽谤,看不懂的福建网民案
爱吃辣椒的兔子 2010年4月16日 12:08:06

 作者:刘晓原  发表时间:2010-4-16 21:41:00

   今天上午,福建三网民案在马尾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正如我所预料的,法院当庭作出了宣判,三个被告人罪名成立,但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诬告陷害罪而是构成诽谤罪。范燕琼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游精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吴华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与3月19日庭审不同的是,这次在外围担任警戒的是保安,法院门口则有两个武警站岗。法院外面的路实行了交通管制,有人说搞了六道封锁线。

    游精佑的另一个辩护律师吴律师,来的稍晚了一些,外围第六道防线已封锁线,保安不让他进入警戒范围。被拦在外围的还有国外几家知名媒体记者。

    林洪楠律师与我们一道,很早就到了法院门外,在第二道警戒线外等候,但因他被停业了不能参与庭审。

    全国各地来了很多网民,也来了不少媒体访者,但他们均没有申请到旁听证。网民在理性围观中,还是带有一点“激进”,除了高唱国际歌,还唱出了草泥马之歌。他们知道三网民获罪的判决后,情绪一时失控,喊出了打倒某黑官口号。好在网民们还是很克制,执法者们也冷静,双方没有发生大的冲突。

    有人告诉我说,有新华社记者进入法庭旁听。如消息属实,也可能是福建分社记者。不知司法机关是否特意安排旁听,如不听命而来,否也应采访本案辩护律师,听听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庭内两架摄像机在进行录像,不知是媒体记者录像,还是法院内部录像?

     3月19日第二次开庭时,检察机关要求第二次补充侦查延期审理。按照法律规定,补充侦查期限是一个月,补充侦查完后,将证据移交给法院,案件审限重新计算,最长是一个半月。法院以前是想方设法要拖审限,而这次却加快办案进程,让我一直捉摸不透。

   在昨天会见游精佑时,我给他分析说,缓刑的可能性大些,甚至“有罪免罚”都有可能,无罪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因为福州司法根本不想改错。但没有预料到的是,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且罪名再次变成了诽谤。

   2009年6月26日,因为帮助林秀英撰写了严晓玲之死的文章,且在文章中提到了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林宗颖、闽清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涂义铿等人的问题,范燕琼先是被治安拘留,后被指控涉嫌诽谤犯罪。刑拘了范燕琼后,林秀英、林爱德、陈焕辉、杨雪云、陈仰东、吴华英、游清佑、郭宝锋也被抓。但林秀英只在公安机关呆了两天就出来了。林爱德、陈焕辉、杨雪云、陈仰东、郭宝锋则被取保候审。

   我们介入案件后,向公安机关申请会见三个网民,马尾公安机关以案件涉密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不论严晓玲死于强奸,还是死于宫外孕,均与国家秘密无关,为何在曝光严晓玲之死时牵涉到官员,案件就与国家秘密相关了呢?在律师和媒体及专家质疑之下,在山东省曹县段磊诽谤案被撤销且追究了办案人员责任之后,为了规避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程序之争,马尾公安机关遂将涉嫌罪名变更为诬告陷害,报经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侦查完结后,也是以三网民涉嫌诬告陷害犯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来,检察院以同样罪名的指控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半年时间里,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两次要求补充侦查。在检察院提出第一次补充侦查前,马尾区人民法院不顾法律之规定,竟然适用了两个半月的审限(后来,提出了补充侦查,审限重新计算,故拖至现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这起案件的审限最长是一个半月,根本不符合两个半月审限规定。

   我在以前的博文中说过,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事实也很清楚。但案件刚开始的侦查工作,是由福州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办理,后来才交给马尾区公安局侦办。对这样一起案件,公检法三家在罪名的认定上,为何会如此不统一呢?罪名变来变去,是素质和水平差,还是故意找法整人呢?但我仔细想后,罪名变来变去,也许仍然是一个“阴谋”。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抓网民,发现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条件,不改变涉嫌的罪名,就违反公安部办理诽谤案规定。于是乎,就将涉嫌罪名变更为诬告陷害,案件就由自诉转为了公诉。检察院也以此罪名提起公诉,但公检法三家十分清楚,三网民无论如何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案件进入法院审判后,在作出判决时,是可以改变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如此一来,罪名又回到了诽谤,也规避了公诉与自诉的程序之争了。

  但我始终认为,既使这种程序规避是“合法”,但因三网民的行为并没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法院的判决仍然是错误的。我认为,三网民的所谓诽谤行为,根本没有危害到国家利益,对本案三个“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没有达到严重的情节。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造成“被害人”自杀或患精神疾病。如仅是造成“受害人”名誉受损,这只是民事侵权行为。

   范燕琼称,文章内容都是听林秀英所说,文章写好后还给了她哥哥林爱德看过。林秀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是自己所说。法院三次开庭,她都要求出庭作证,辩护律师也提出了申请,但法院以有笔录为由就是不准许。

   在今天的庭审中,我们辩护律师再次要求林秀英出庭,同时还要求聂志雄出庭。在严晓玲事件中,这两个人是关键人物。我们之所以要求聂志雄出庭,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安机关在2010年3月23日为聂志雄所作的笔录,与案发时2009年6月26日所作的笔录,签名完全不一样,只要是智力正常的人,就可以看出笔录不是出自同一人之手。针对这个问题,公诉人反驳我说,你不是笔录鉴定专家,怎么就能看出来。我说,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今天的庭审,主要是围绕检察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所取得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

   马尾区检察院第二次补充侦查到的21份证据中,有13份是在提出第二次补充侦查前所取得,只有8份证据是在提出第二次补充侦查后所调取。记得2010年3月19日开庭时,公诉人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要求补充侦查,是因为第一次补充侦查没有取得证据。

  让我感到吃惊的还有,检察院移交给法院的补充侦查证据,竟然全是由马尾区公安局自行收集的。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给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当我质疑补充侦查取得的证据程序违反规定时,公诉人反驳道,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由马尾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证据程序并不违法。

   但我以为,按照该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只是在“必要时”,且属于例外情形。不能忘了的是,公安机关只是“协助”,应以检察院为主。在马尾区检察院移送法院的21份补充侦查证据中,竟然没有一份证据是检察机关自行收集,检察机关成了抛手掌柜。检察院等于是变相地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作补充侦查。

  马尾法院的一审判决,将罪名变更为诽谤罪。这起网民案,再次变脸成了“诽谤案”。

  《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案属于自诉案,告诉的才处理。只有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情形,才能按公诉案立案侦办。

   2009年3月19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规定,诽谤案要作为公诉案立案侦查,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即(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的规定。

    而范燕琼写的文章中,只是点了闽清县公安局副局长林宗颖、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涂检察官(副检察长涂义铿认为,全院只有他一个姓涂,这个涂检察官就是指他)、还有严晓玲同居“男友”聂志雄。设问一下,两个科级官员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这能等同于国家利益受到严重危害吗?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决,是依据什么证据得出这个结论的呢?

     在检察院提交的补充侦查证据中,闽清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严晓玲死亡事件”网文捏造事实严重损害我局执法公信力》的证明材料。

    闽清县公安局称,“网文捏造事实,通过贬损我局林宗颖副局长、邱吉谓副局长以及民警魏梦轩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损害我局在人民群众中的执法公信力,使我局的人民满意度下降。自网文传播后,闽清县群众对我局的日常工作包括接访工作、执法办案均产生不信任感,信访工作自诉自访难度增大,严重影响了闽清社会治安秩序的安定稳定。”

 难道这份证明材料,就可证实三网民的诽谤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利益吗?

  从检察院的起诉书可知,本案的所谓“被害人”中,根本没有邱吉谓副局长和民警魏梦轩。

  诽谤犯罪的对象是自然人,闽清县公安局也不是本案“被害人”。他们的公信力如真受到了影响,这也不是认定三网民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呀?

    严晓玲死亡后,林秀英进省上京,向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信访局、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国家信访局告状一年多,她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要求重新为严晓玲做尸检也不同意。公安机关始终坚持宫外孕死亡说法。

    我无法明白的是,按林秀英的要求再做一次尸体会有这么难吗?现在,严晓玲的尸体还没有火化,林秀英又提出要重新做尸检,公安机关称无法再做了,因为当年做病理检验的切片找不到了。如果真是这样,公安机关不是失职了吗?

     在法庭最后陈述时,听了吴华英的陈述,我的心情非常地沉重。她说,自己遭到指控的真实原因,并不是因为帮助林秀英制作了视频,而是因为多年来为福清市纪委爆竹案喊冤。她的弟弟因为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被抓九年了,案件至今还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悬挂着,一直拖着不作终审判决。为了替弟弟伸冤自己长访了八年多,为此还曾遭到过拘留。现在又因为帮助林秀英被抓,女儿也辍学外出打工了,自己家中的不幸和痛苦,官员们和办案机关视而不见。而闽清县公安局林宗颖副局长、闽清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涂义铿、吸毒人员聂志雄,因为曝光文章和视频受到“伤害”了,就动用公权力来抓捕网民,以治罪网民为他们鸣不平,这样的执法公平公正吗?

   我记得今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代表说过:老百姓网上批评政府,政府应该宽容。针对官员个人的批评要以事实为依据,涉嫌侵犯个人名誉或隐私,可以采取法律途径对簿公堂,不能借公权力之便报复发帖人。温家宝总理也说过,公正与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

    但让我感到失望的是,在福建网民案中,我只见证了权力的黑暗。据福州市政法委在一份要求处罚某网民的文件中称,这起案件是省、市领导指示而办,说他们是维权者。知道有这样一份文件后,我才明白了真相,为何不将林秀英推上被告席,只将三个网民送上审判台背后原因了?虽然后来下指示的省领导调走了,但因作出指示市领导仍在位,三网民的案件就成了这个结局。

     依法治国,道路艰难且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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