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盟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2009-07-23 11:49:5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09年7月14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下称“地税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下称“国税局”)同时给我单位(北京公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两份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地税局为二稽税稽罚告[2009]4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我单位有偷税行为,偷税额为60,995.13元,拟处偷税款五倍数额的行政罚款304975.65元。国税局为京国税稽罚告[2009]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我单位有偷税行为,偷税额为187424.87元,责令我单位补缴所偷税款187424.87元并拟处偷税款法定最高限五倍数额的行政罚款937124.35元。
鉴于两局所认定的事实基本相同,作出行政认定的时间、性质和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也基本相同,为方便听证和查明事实,也为增强法律法规适用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正性,我单位现对两局的处罚告知书一并进行陈述申辩。
我们认为:两局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与国家的财税法律法规相违背;我单位没有伪造、隐匿帐薄或者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不存在偷逃税收和任何规避纳税义务的主客观行为;自2005年以来,我单位一直委托北京春雪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会计记帐和税务代理,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第98条等相关规定,如税务代理人在记帐、纳税申报等环节确有违规情形,那么此等过错以及相应的税务行政罚款责任也不应由我单位承担。
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地税局二稽税稽罚告[2009]46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地税局认定的5笔偷税事项和2项税务违章事项,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印花税三个税种,按照法定最上限5倍顶格罚款,罚款额共计304975.65元,其中:营业税、城建税304103.25元,印花税872.40元。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我们将其整理列示如下:
序号 摘要 记帐金额 营业税 城建税 印花税 偷税合计 罚款额
A b=a×5% c=b×7% d=a×税率 e=b+c+d F=e×5
1 2006年3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50,062.23 7,503.11 525.22 8,028.33 40,141.65
2 2007年6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95,768.88 9,788.44 685.18 10,473.62 52,368.10
3 2008年4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79,304.43 8,965.22 627.57 9,592.79 47,963.95
4 2008年8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311,980.14 15,599.01 1,091.93 16,690.94 83,454.70
5 2009年4月ICPC公司资助 299,718.99 14,985.95 1,049.02 16,034.97 80,174.85
偷税事项小计 1,136,834.67 56,841.73 3,978.92 60,820.65 304,103.25
6 2009年房屋租赁合同 250,478.00 250.48 250.48
7 实收资本财务帐簿 100,000.00 50.00 50.00
减:已纳印花税 -126.00 -126.00
税务违章事项小计 174.48 174.48 872.40
合计 56,841.73 3,978.92 174.48 60,995.13 304,975.65
对于以上前4项耶鲁法学院的资助款,我单位均是在收到款项时记作“预收帐款”,待对应资助的法律研究项目和法律援助案件结束时,结算收支并将“预收帐款”结转营业收入计缴税款。第5项资助,我单位还未来得及记帐,地税局已开始进入我单位税务检查并将财会帐薄调取拿走。
地税局认为:我单位的前4项资助不应在收款时作“预收帐款”记帐而是应该直接记入“营业收入”及时计缴营业税、城建税款;第5笔资助没有在收到款当月及时记入帐薄,因而认定我单位构成偷税。
(二)国税局京国税稽罚告[2009]5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税局认定的3笔偷税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187424.87元并按照法定最上限5倍顶格罚款937124.35元。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将其整理列示如下:
序号 摘要 记帐金额 2007所得税 2008所得税 偷税合计 罚款额
a b=a×33% c=b×25% d=b+c e=d×5
1 2007年6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95,768.88 64,603.73 64,603.73 323,018.65
2 2008年4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179,304.43 44,826.11 44,826.11 224,130.55
3 2008年8月耶鲁法学院资助 311,980.14 77,995.04 77,995.03 389,975.15
合计 64,603.73 122,821.14 187,424.87 937,124.35
对于以上3项耶鲁法学院的资助款,我单位采取的财务核算处理方式是,在收到款项时记作“预收帐款”,待对应资助的法律研究项目和法律援